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
建办[2013]18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要求,积极推进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重要性
保障性住房是政府投资或政府主导的项目,在保障性住房中实施绿色建筑行动,将保障性住房建设成为绿色保障性住房,可有效提高保障性住房的安全性、健康性和舒适性,对在全社会推行绿色建筑具有示范效应。各地要高度重视,把实施绿色建筑行动作为转变住房发展方式、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提升保障性住房品质的重点内容,积极推进。
二、全面推进,重点突出
各地要本着经济、适用、环保、安全、节约资源的原则,统一规划,精心组织,分步实施。2014年起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障性住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率先实施绿色建筑行动,至少达到绿色建筑一星级标准:
?。?span style="font-family:仿宋_GB2312;;padding: 0px">1)政府投资;